代办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等
服务区域: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山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实施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
2:公司章程(个体不需)
3:产权证明或房产证书
4:法人相关证件
5:申请表等;下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
山东纳六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EDI),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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