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丨辽宁省丨江西省丨江苏省丨吉林省丨河北省丨河南省丨湖北省丨湖南省丨黑龙江省丨山西省丨陕西省丨安徽省丨浙江省丨福建省丨广东省丨海南省丨四川省丨云南省丨贵州省丨青海省丨甘肃省丨北京市丨上海市丨天津市丨重庆市丨内蒙古自治区丨宁夏回族自治区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丨西藏自治区丨广西壮族自治区。
服务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理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办理
设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